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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保问题解决
发布时间:2011-12-20 0:00:00
环保问题

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拟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法律要求进行审核。目前对于企业发行上市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该《规定》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核查对象:(1)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2)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2.核查内容和要求:(1)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①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②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③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④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⑥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⑧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对于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①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②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③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3.核查程序: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3)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相关文件;(4)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虽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上述条款,但是亦不存在与上述条款相冲突的规定。为此,根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作为一般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述关于环保违法问题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国拟创业板上市企业。
(三)《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3月1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中,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该《通知》还对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事项”进行了解释,即:(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2)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3)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此外,该《通知》还要求,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问题,需要对“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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