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园地>详情
浅议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8-3-11 0:00:00
浅议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左范明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金融和经济安全。如何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的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课题。
洗钱一词由“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最初是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为首的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每晚在计算收入时,他把犯罪集团非法所得的财物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就是合法收入了,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洗钱指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一种行为。洗钱往往是一些犯罪行为的下游犯罪,洗钱活动掩盖犯罪活动,破坏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的构成犯罪。洗钱活动最早是利用银行系统进行的,所以银行系统也就成为最早的反洗钱的场所,但是随着洗钱活动的日益复杂,仅仅针对银行系统是远远不够的。保险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
反洗钱则是指针对洗钱所实施的预防、打击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出: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06年年底的反洗钱联系会议中表示,2007年的反洗钱主体将从过去的以银行为主扩大至保险和证券。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任务重点将是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和做好反洗钱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评估的后续工作。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表示,各类金融机构是否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重点。
可疑交易汇报制度是反洗钱的三大重要措施之一(其余两个是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在反洗钱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可疑交易报汇报制度。
首先介绍一下可疑交易汇报制度的历史来源。1988年,关于银行规则和监管实践的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个原则声明。这个原则声明规定,银行一旦怀疑有关交易与洗钱有关,就应当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但是这个文件中没有规定汇报制度。因为当时银行秘密法的实行,使得金融机构除了拒绝服务外没有其他选择。有鉴于此,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在1990年的反洗钱建议中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提出可疑交易汇报制度,在该建议中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资金来自于犯罪活动,应当允许或要求金融机构将可疑情况汇报给主管当局。但是该文件中可疑交易的汇报是自愿汇报和强制汇报并存的,仍然存在金融机构选择不汇报的情况。1991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6月10日关于防止使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Council Directive of 10 June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该指令第6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可疑交易汇报义务:“成员国应当保证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与负责反洗钱的机构充分合作;如果发现任何洗钱迹象,应该主动地通知反洗钱机构。”该指令将强制性的可疑交易汇报制度固定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可疑交易汇报制度。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3条将保险业可疑交易规定为: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中国保监会2007年2月16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可疑交易汇报制度的内部操作规程。该通知指出保险行业各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直接报告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应当执行可疑交易汇报制度,并且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和“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建立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咨询电话
0317-5507066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大厦A座四层
传真:0317-5507066
邮编:061000
网址:www.hb-mj.com

铭鉴律师微网站

铭鉴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2006-2022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