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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党建工作
发布时间:2008-12-11 0:00:00
浅谈律师党建工作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通常被认为是“自由职业者”。作为各种社会纠纷的代理人,律师与社会各界联系既深入又广泛,具有相当社会能量,但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没有固定立场,接受谁委托就为谁说话”。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始增加的当代中国来说,律师很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表甚至组织协调者,成为既有能力为执政党排忧解难、也有能量给执政党制造麻烦的特殊职业。对于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应当从这个行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作用的双重性来理解,从这个行业本身的自由属性和社会能量与执政党之间可能产生的内在紧张关系来领会,才能深刻到位。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何确保广大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实践《律师法》的这一要求,给律师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律师工作的新特点,研究新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新趋势,加大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力度,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政治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一些做法,对律师党建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当前律师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律师党建工作存在认识误区。部分律师党组织和执业律师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律师党建工作只要走走形式即可,担心过分抓党建工作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把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文化建设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一味抓业务发展,而忽视党建工作。一些律师事务所只是把党组织当作一块招牌,以此来“包装”自己,“宣传”自己,提高社会知名度,为招揽业务提供条件;有的党员党性意识比较淡薄,对党建工作积极性不高,认为自己与主任(合伙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业务干不好就会被“炒鱿鱼”,业务才是第一位的;有的党员因组织关系没有转过来而成为“隐性党员”、“口袋党员”,抱着一种放任自流的心态,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赚钱,而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对律师党建工作认识的误区,导致一些党员和党组织放弃了党在律师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二)党组织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少数律师执业机构中,党的作用,包括参与律师执业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获取相应信息、进行组织动员、实现监督保证等,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中,所主任并不是党员,这些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开展更是存在困难。在部分律师执业机构中,党组织由于难以融入主体工作,党组织本身及其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党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对律师行业的指导作用。
   (三)党的组织活动难以开展。律师行业内部的领导机制、管理模式随着行业内在的要求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按照现行律师行业制度所构筑起的治理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党政管理格局,因此就不能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少数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满足于读读文件,上传下达,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律师在地域上、组织上、时间上的分散性,使教育管理工作面临挑战。一些党组织活动少、内容枯燥、效果差,部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中只有少量党员,开展党建工作难度较大,建立党组织后发挥作用更困难。
  (四)党的新鲜血液的补充乏力。现在,在律师行业存在着年轻律师加入其他党派积极,而加入中国共产党消极的现象,此现象令人担忧。据了解,目前尚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因为党员律师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而未成立基层党支部,这对党建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的同时,也说明了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的增幅较低。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是需要党员用自身的高度责任心和坚强的党性意识去完成的。如果律师党员的党性不高,那么许多工作将难以完成;如果律师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那么律师党的建设就难以落实。
    二、铭鉴律师事务所在党建工作中的做法(兼对策)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3月,建所几年来从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生存,党的领导是根本的保障,所以我所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律协和同仁们的关怀和指导下,我所全体合伙人的团结协作,始终坚持“求新、求变、求发展”的工作思路,使河北铭鉴所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各项工作得到科学健康的发展,带出了一个团结、奋进、能战斗的团队,并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受到了多次表扬和奖励。几年来我们党建工作的做法是:
   (一)加强党支部建设,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铭鉴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认为,党的正确领导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的重要保证。
为了把握好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铭鉴律师事务所在建所初期,就把党的建设这个重大课题摆上了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重要日程。2004年,经市司法局机关党委批准,建立了由所主任刘剑同志任支部书记,两位党员合伙人为支部委员的党支部,在管理结构上确立了党员律师在决策中的地位。在所党支部的带领下,在全体党员律师积极先进模范作用的影响下,使全所每位律师都能充分发挥开拓精神,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刘剑及其他党员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几年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突发事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支持,充分发挥了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各项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
健全完善的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得保证。在党建工作中,除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准则》等党规党纪外,我所在党建工作中,结合本所实际,加强了党建制度建设。几年来建立并实施了《党支部议事制度》、《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党员队伍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党内监督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制度》、《集体学习制度》、《党员律师外出管理制度》、《党员律师联系非党员律师制度》,并积极推进党支部与合伙人会议分别要有相应数额的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列席制度等。
党建活动是落实制度的载体。为了丰富党建活动的内容,党支部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同时,组织开展学习报告会,每年的“七一”期间都要举办“党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党的知识竞赛。还通过党建论坛、专家授课,组织律师重温入党誓言,互相交流学习体会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了教育实效。我所还建立了网站和信息库,设立了党员律师电子信箱,开设了党建网页,促进了我所的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通过加强党建制度建设,提高了全所律师服从党的领导,向党靠拢的自觉性,保障了我所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理顺党支部与合伙人的关系。我所坚持重大问题党支部集体建议制度,先由党支部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后,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党建工作的健康开展,促进了全所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铭鉴律师事务所建所几年来,被150余个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为法律顾问,承办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
2005年被河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授予“AAA级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河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被沧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2005年、2007年、2008年三年被中共沧州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委员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05年被共青团沧州市委员会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8年被共青团沧州市委员会评为“十佳青少年维权岗”。
    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刘剑同志先后被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沧州市直优秀共产党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为民树形象”教育活动先进个人、沧州优秀仲裁员、沧州市青少年维权工作先进个人、河北省优秀律师、2001-2005年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记三等功奖励)、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先进个人、全市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百姓心中十大好律师、河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北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
    于培璞、郭林华、张忠尧律师被授予“沧州市优秀共产党员”。卜金明律师、回增亮律师、张欣朋律师被评为“沧州市优秀律师”。 
    铭鉴律师事务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还非常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2004年7月,在隆华社区设立首家“社区法律诊所”至今,党员律师带头“出诊”,共接待社区居民来访、咨询600余人次,举办“社区模拟法庭”等大型普法宣传活动16次,化解社区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30余起,代理诉讼3起。为正确维护居民自身的权益,和处理好邻里关系起到很好的作用,维护了社区安定。省政府副省长宋恩华以及国务院秘书二局、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的领导,市政协委员都曾到我所的“社区法律诊所”视察,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肯定。
    三、小结
    律师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党对律师业的领导,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的提出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7周年之际,借全党都重视和加强党建工作的大好时机,我们律师行业业内更应借此机会清理现存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我们的党建工作,为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为广大党员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量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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