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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1期(总第01期)
发布时间:2007-4-6 0:00:00

2004年第1期(总第1期)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4年5月18日

1、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与沧州市运河区公安分局姚庄子派出所联合举办“立警为民,执业为公,送法下乡”法律义务咨询活动。2004年4月16日,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的七名律师在主任刘剑的率领下,与姚庄下派出所的五名干警,共同来到运河区姚庄子村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一时间姚庄子村委会门前的小广场上人头攒动,广大村民和过往人员积极参加,咨询现场气氛热烈,村民们最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业及农村土地政策,民事权益纠纷等方面。律师们一一做了详尽解答,使咨询者满意而归。在整个活动中,共发放了普法宣传材料一千二百份,解答各类咨询一百余人次。从咨询现场的情况看,这次活动的开展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刘剑主任表示:“今后我们将定期继续开展巡回普法活动,将法律普及到田间地头。”各新闻单位对此项活动给予了极大关注,沧州电视台《今日报道》栏目、《河北法制报》、《沧州日报》、《沧州晚报》相继进行了报道。
2、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与沧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联合举办“工会助您一臂力,律师就在您身边,职工维权法律咨询”活动。2004年4月28日上午,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六名律师与沧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全体人员在市总工会广场,进行现场咨询并发放宣传材料,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整个上午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多份,接待咨询近300人。咨询内容涉及劳动争议、工伤、职业病、社会保险、工资、再就业以及继承、婚姻、房地产等方面的内容。接待人员对前来咨询的职工提出的各种问题均进行了认真解答,职工们非常满意。市总工会副主席安铭杰同志说:“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扩大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社会影响,而且由于与铭鉴律师事务所的联合,增强了工会对困难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同时丰富沧州市的文化市场,在五一节前夕 为全市职工送上了一份丰富的节日礼物,感谢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对工会工作的支持。”《河北工人报》、《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广播电台、沧州电视台分别对这次活动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3、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作为沧州第二届房展会法律顾问,积极参加房展会,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五一”黄金周期间(4月30日至5月4日)由沧州市房管局主办的“沧州第二届房展会”在沧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广场开展。我所作为本届房展法律顾问积极应对,一是组织专人查阅大量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编撰了宣传资料,在房展会上发放。二是我所派出十余名法律专业人员,就有关房屋买卖中应注意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对咨询者做了详细的解释。本次活动共发放有关的宣传材料四千余套 ,解答咨询五百余人次。参观群众均认为这样的义务法律服务活动非常好,既宣传了法律,又解决了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很有益处。参展的房地产老总们也非常赞同这种作法,他们认为培养一个成熟的消费群体是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4、沧州市总工会在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设立“沧州市困难职工维权示范岗”。自2004年5月1日起,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将与沧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共同承担起沧州市区及周边县市困难职工维权和法律援助任务。“维权示范岗”的设立有效提高了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扩大了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有效法服务的范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
5、我所律师对《沧州晚报》“沧州视点”栏目涉法报道进行点评。2004年5月11日《沧州晚报》“沧州视点”栏目有关“村民丢汽车,村委会该不该赔”一文中,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剑律师就有关侵权赔偿的问题做了点评。刘剑从法理上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新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不作为’和‘作为’的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法律上对‘不作为’的责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作为’的行为构成违法,必须是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尽到此种义务,而不是违反了一般的道德义务”.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应该正确的认识法律。


报:市司法戚局长、曹局长   市普法办吕主任   市司法局办公室、
        律师科、法律宣传科   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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