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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4期(总第04期)
发布时间:2007-4-6 0:00:00

2004年第04期(总第04期)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4年6月20日

 

★铭鉴动态:省直律师事务所主任到我所座谈交流
★铭鉴快报:

铭鉴动态

    ●省直律师事务所主任到我所座谈交流
    近日,省司法厅直属所“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强、“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凤梅等人,先后利用办案机会到我所访问。我所主任刘剑律师首先向他们介绍了我所的软硬件建设,之后组织全体合伙人和来访的几位律师进行了座谈,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我所自成立以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后。得到了省所主任的认可,王强主任说:“虽然你们刚建所,但是办公环境一流,办公设施先进,为你们的律师提供了一个高起点的载体,你们拥有精良的律师队伍,先进的办所方略和诚实信用的法律服务理念,只要你们坚持下去,一定大有作为”。侯凤梅主任说:“你们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你们继续发扬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决战的气势和姿态,尽快并入到律师行业的快行道上来”。刘剑表示感谢省直律师同行们的鼓励、支持与关注,铭鉴所一定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在各兄弟所律师同行的帮助下,尽快向先进所靠齐”。座谈后,大家合影留念。

铭鉴快报

● 我所律师发挥法律副校长作用,及时调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日前,沧州市第三中学和沧州市新华小学分别发生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担任沧州市第三中学法律副校长的刘剑律师和担任沧州市新华小学法律副校长的张欣朋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亲临现场,明确学校在学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法律地位,理顺事故当事人的关系,对事故依法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避免了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沧州市第三中学两名学生,课间时间,在教学楼走廊里相互追逐打闹,与从其他教室中跑出的另一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人倒地,造成颅内出血,经住院治疗后未造成严重伤残。
沧州市新华小学两名学生相互借小刀,在交接过程中,把其中一名学生的食指剌破,伤及筋腱,缝合后造成食指部的功能受阻。
两起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均试图让学校承担部分责任。两位担任法律副校长的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向学生家长,耐心解释,并使他们接受,两起意外事故学校均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的现实。在律师的艰苦努力下,事故双方经调解解决,各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法律副校长的出色工作,受到了学校和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 我所卜金明律师又一次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
    我所卜金明律师承办的乔某某、槐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经运河区人民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法槌落定,人民法院采纳了卜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乔某某、槐某某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卜律师近两来第五次无罪辩护。
   
    ● 铭鉴律师事务所制定了例会制度和律师学习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勾通和管理事务所的各项事务,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自2004年6月19日起,实行合伙人例会制度,时间是每个星期六的上午。为提高本所全体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我所制定了全体律师学习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6月19日上午9:30至11:30我所全体律师在刘剑主任的带领下进行了律师学习制度的首次学习,学习了本月16号省司法厅组织召开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戚局长、曹局长在会后的讲话。刘剑主任在此次学习会议上表示,我们是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正好通过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借此东风,进一步提高我所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我所律师工作健康发展。会议还部署了下一阶段的整顿工作和下周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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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市律师协会    市普法办     市司法局办公室、
    律师科、法制宣传科
     
送:各新闻单位、各法律顾问单位
发:本所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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