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03期(总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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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5年4月18日
★铭鉴快报
●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 送法到学生心坎上
●轻伤辩为轻微伤 农家女无罪获自由
●铭鉴律师再显团队精神 某看守所四干警终审判无罪
★铭鉴快报
●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 送法到学生心坎上 四月十一日,铭鉴律师事务所十三名律师应市十四中学的邀请,深入到初、高中各个班级,参加该校组织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主题班会。
参加此次活动的律师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筛选出具有“针对性、说服力”的典型案例,如青少年抢劫、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以及校园内打架斗殴等予以剖析,并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犯罪后果以及青少年预防犯罪应采取的措施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认真的讲解,并组织学生们结合日常生活的所见所闻发表感想、进行讨论。为取得更好的互动效果,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律师们引导和鼓励学生提出相关问题,并逐一答复。在八七年级七班,当学生们听到张欣朋律师讲述的某校学生因抢劫三块钱而被判入狱三年的案例后,反映强烈,纷纷发表议论,有的甚至天真的摸着脑袋说:“原来这么厉害呀!”下课的铃声响了,不少同学还围在律师身边要求继续咨询。同们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热情,使律师们深有感触,新一代成长需要法律的滋润,需要这种零距离的接触,为了孩子,我们会尽已所能,把工作做得更深入、更扎实。
此次活动受到了学校领导及参加活动的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同时,沧州日报、沧州晚报等多家媒体给予报道。
●轻伤辩为轻微伤 农家女无罪获自由 沧县纸房头乡周庄子村民扬文红家28棵长势喜人的速生杨,被本村尹某拔掉,杨文红到尹家辩理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混乱中二人均受伤。随后,尹某住进沧县医院。经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尹某被踢打至流产。为此,杨文红被沧县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又于2004年5月31日经沧县人民检警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7月13日沧县公安局以杨文红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移送检察院起诉。为寻求公道,杨文红的丈夫委托我所郭林华律师为其辩护。
通过调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走访医学专家及参与会诊的医生刘某得知:会诊仅凭的是外科大夫介绍病情,而没有作出妇科诊断结论;进一步调查更是破绽百出,尹某曾于去年4月28日下午住进沧县医院外二科治疗,第二天主动要求出院,又住进同一医院的外一科,经调阅外二科的首次病程记录,上面的最后诊断仅是“右手外伤”,没有妇科方面的病症;而外一科的病案上则出现了“先兆流产”的诊断和“宫内早期妊娠的B超检查记载。”
本案庭审时辩护律师提出上述诸多疑点,如“外科医生作出妇科疾病诊断”、“鉴定仅仅依据尹某在外一科的住院病历”、“病历记载的病情都是患者口述,缺少必要的医学检验”等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2004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文红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宣布对杨文红取保候审。
2004年9月24日对判决不服的杨文红在郭林华律师的帮助下,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对尹某的损伤重新鉴定。2004年11月5日沧州中院以沧县法院认定杨文红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裁决撤销其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重审期间,省二院妇产科专家经过会诊,做出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认定尹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就此本案由刑事转为民事,随后沧县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于撤诉。杨文红被宣告无罪。
重见天日,恍若隔世,杨文红拿着这份可以洗涮自已不白之冤的法律文书感慨万千,一连给亲友打了十几个电话,让他们同共分享自已此刻的幸福与喜悦。
●铭鉴律师再显团队精神 某看守所四干警终审判无罪 曾被媒体普遍关注的某看守所四干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在河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四被告人无罪后,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审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2004年8月,被告人刘某等四人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四被告人委托我所为其辩护,我所指派刘剑、卜金明、郭林华、回增亮四位律师为其辩护人。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案情也较为复杂,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对此案高度重视。在认真查阅案卷的基础上,三次召开案情研讨会,从案件事实角度认真分析了四位被告给被监管人员周某上“安全床”的原因及过程,以及上“安全床”的必要性及审批程序,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从主观方面不存在虐待被监管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被监管人手腕和脚腕上虽然有伤,但致伤原因是因其脱戒行为自已导致的伤害,据此四位辩护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为四被告均做无罪辩护。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庭采纳了辩方观点,一审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一审宣判后,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我所律师继续做四被告的二审辩护人,仍然坚持为被告做无罪辩护,经过庭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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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市律师协会 市普法办 市司法局办公室、
律师科、法制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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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本所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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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张欣朋 责任编辑:刘 英 打印:朱洪英 份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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