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铭鉴简报>详情
2006年第01期(总第16期)
发布时间:2007-4-6 0:00:00

2006年第01期(总第16期)
----------------------------------------------------------------------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6年3月16日


★铭鉴动态: 为“消费者”撑起一片蓝天
 送法下乡,情系三农
 积极建言献策,表达律师心声
   ★铭鉴快报: 献县爆竹伤人案第一审结案

铭鉴动态

●为“消费者”撑起一片蓝天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铭鉴律师事务所遵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全力投入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筹备工作,在刘剑主任的指挥下,制做了“为‘消费者’撑起一片蓝天”的大红布标,印刷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宣传材料,并对参加宣传咨询活动的相关事宜作了具体安排。
 3月15日早晨九点,我所20余名律师衣着整齐、精神焕发,齐集在北环路浪淘沙饭店门前,开始了纪念“三·一五”维权日法律宣传活动。律师们热情地接待每一位前来咨询的群众,并对他们提出的各类问题给予详细认真的解答。来访者中一位沧州市民因装修橱柜门板变色问题与市中豪装饰城“宏吉橱柜”发生争执,出于无奈来此咨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咨询律师当即拨通了“宏吉橱柜”赵宏祥总经理的电话,就该事项与其进行沟通,赵经理答应与厂家联系,并说:“如厂家不予调换,为了挽回信誉,我方宁愿承担损失,一定达到消费者满意”。我所律师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感动了来访的每一位群众,当场又一位姓宋的女士也因装修产品质量问题与“青岛澳柯玛整体厨房”发生纠纷,听了当事人的诉说,并查看了当时厂家装修的图纸,律师们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行的处理方法和建议,直到当事人高高兴兴的离去。整整一个上午,我所律师共接待来访群众80余人次,散发法规、“普法手册”及宣传资料300余份。据统计,本次活动共接待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15起,涉及婚姻家庭、交通肇事、劳动合同等问题56起。通过宣传咨询活动使我所更加了解了社情民意,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并了解了铭鉴律师。
●送法下乡 情系三农
 2006年1月18日,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剑、律师姜涛作为全市律师代表参加了沧州市政府组织的“三下乡”活动。
 本次活动由市司法局、普法办公室组织,普法工作者随同沧州市“三下乡”服务团来到青县孝子墓乡,他们冒着零下十几度的严寒,饱含热情地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协同市普法办联合编制的《常用法律知识案例评析》手册,一份份送到当地村民手里。村民对法律书籍反响强烈,感慨地说“这可是贴近百姓的好书啊!”我所律师还当场接待并解答了村民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本次活动使村民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也增进了我们与农民兄弟之间的情意。我所律师在活动中积极参与和准备,受到了带队领导及同行的赞扬与好评。

● 积极建言献策,表达律师心声
 2006年1月17日,我所律师回增亮作为市政协委员,参加了政协沧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其认真履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职责。在法制委员会分组讨论中,对《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由回律师参与起草的题为《大力加强环境建设,促进沧州经济发展》的议案在大会上发言,引起与会领导及代表的广泛重视与关注;此外,回律师还撰写了《对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建议》、《缓解三农问题的五项政策建议》、《城市贫困挑战和谐社会》三篇文章,积极为“九三学社”省委参政议政提供素材。
 2006年1月11日,回律师作为沧州市伊斯兰教协会常委,参加了伊斯兰教传统节日“开斋节”,与回族同胞共同欢庆自己的节日。在庆祝会上,他积极宣传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铭鉴快报

  ●献县爆竹伤人案第一审结案
 2005年6月28日,郑祖玲之夫张明礼去世后回献县东南村安葬,举办丧礼过程中燃放了大量烟花爆竹,其中有数十枚震天雷。当日下午郑广帅、郑广朋等四人(均系儿童)拣到哑雷自行点燃,造成一死三伤的惨剧。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发后,受害人的家长和事主郑祖玲进行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献县人民法院。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姜涛、董卫兵、娄建辉、张忠尧四律师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献县人民法院淮镇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属民法所规定的高危作业,对周围环境、人身和财产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且燃放者操作不当,事后又未对哑雷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过失,所以,被告对此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是,二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10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即点燃炸药会发生爆炸而造成一定的危险,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存有过失,而其监护人平常看管、教育不够,未尽到对危险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二原告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接此判决,受害者家属对代理律师不胜感激。几个月来担任此案法律援助工作的姜涛、董卫兵、娄建辉、张忠尧四律师为给受害者讨回公道减少损失,他们多次乘公共汽车下乡取证,千方百计为当事人节省开支。以“为民解难,为困排忧”的诚信态度,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


 


----------------------------------------------------------------------
报: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市律师协会    市普法办     市司法局办公室、
    律师科、法制宣传科     
送:各新闻单位、各法律顾问单位
发:本所各部、室                   
———————————————————————————————————
总编辑:闫瑞香     责任编辑:刘  英       打印:朱洪英      份数:35份
地  址:沧州市北环中路16号铭鉴律师楼 
网  址:www.cangzhou.net.cn/new/law/
邮  箱:hbmjian_504@163.com   电话(传真):0317-5507066   

咨询电话
0317-5507066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大厦A座四层
传真:0317-5507066
邮编:061000
网址:www.hb-mj.com

铭鉴律师微网站

铭鉴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2006-2022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