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04期(总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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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7年5月28日
★铭鉴快报:董卫兵代理沧州市首例代理权侵权纠纷案
双方握手言和 避免矛盾发生
★铭鉴动态:
★铭鉴快报
●董卫兵代理沧州市首例代理权侵权纠纷案
孙某是某品牌化妆品的沧州独家代理商。杨某系化妆品经营者,从别处购进该品牌化妆品在沧州销售。孙某以侵犯独家代理经营权为由将杨某所在商场及杨某诉至运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铭鉴律师事务所董卫兵律师代理被告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代理人指出:
第一、本案作为侵权案件不能成立,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从法理学上看,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必须是绝对权,比如物权、人身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些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任何人。而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独家代理经营权却是另外一种类型的权利——相对权,也就是合同权利,其内容是由双方约定,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原告所主张的独家代理经营权是原告通过与化妆品的公司签订合同取得的相对权,要实现权利只有向化妆品公司主张,而不能拿着合同向签约方以外的第三方主张。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本案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原告所谓独家代理经营权被告并不知情,而且被告在经营某种商品时,没有义务事先满街打听别人是否有代理权、独家代理权。所以被告在本案中既不存在故意,又不存在过失。
第三,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既没有提供合法可信的证据,又没有证明所谓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关联,其赔偿损失的诉求不应支持。
经过董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最后经法庭调解,当事人答应和解,以原告自行撤诉结案。
律师提示:商品销售代理制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代理商通过加盟、特许等方式取得代理权。但是由于市场并不是很规范,“串货”现象相当普遍。代理商维护自己权利一定要注意所选择的途径,类似本案情况应先向化妆品公司反映,要求公司进行协调,由公司对串货的其他代理商进行处理,以此来实现独家代理权,如果公司做不到,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化妆品公司,而不能以侵权为由起诉串货人。
●李强代理的土地纠纷 双方握手言和 避免矛盾发生
近日,我所律师李强承办一件因互换耕地引起的纠纷,在该纠纷一触即发的情况下,庭审时李强律师考虑到双方的和当时的具体情况,即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又根据当时的实际,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接受了李强律师的观点,庭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沧州市南陈屯乡大季屯的韩某诉陈某因耕地互换引发的诉讼案。
韩某诉称2003年3月陈某建房占了我的承包地,既发生纠纷,当时南陈屯派出所和大季屯大队负责人,出面调解达成协议,陈某用潘家洼自家的承包地与韩某交换,既该地即将被国家征用,韩某以陈某阻止其领取该地的补偿款为由诉讼到法院,我所接受此案的被告陈某的委托后,即指派李强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李强律师接受其委托后,认真的查阅了卷宗,细致的研究了案件细节,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又不使矛盾激化的工作思路,在庭审中,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辨证方法,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阐明自己观点。第一,韩某与陈某的互换地协议是违法的,处分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第二,该协议未明确双方互换耕地的面积且事后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第三,双方互换耕地也未向土地发包方登记备案。综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但是双方换地已形成事实,陈某已在换的耕地上建起了房子,已无法返还耕地,所以,李强律师建议双方当事人重新丈量土地面积,重新达成互换耕地使用权的协议。当庭双方均表示接受此观点。即达成了互换耕地使用权的协议;并由原告韩某退还给陈某耕地0.13亩,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形成调解协议,当庭发放了调解书。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一起流血时间的发生。双方并和好如初。
★铭鉴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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