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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1期(总第28期)
发布时间:2008-1-31 0:00:00

2007年第11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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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15日


     ★铭鉴快报:●让他(她)们体现党的温暖
●和谐人性化的法制社会在这里体现


★铭鉴快报
●让他(她)们体现党的温暖
——关于原告徐文强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律援助的工作小结

2007年5月,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接到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办理一个10岁男孩请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案子,接到援助通知后即指派我所张国旗律师和崔凤荣实习律师承办此案,二位律师立即约见了当事人徐文强及其母亲刘全英了解案情,听完原告和其母刘全英诉说后,张国旗律师和崔凤荣实习律师毅然决定接受指派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当事人徐文强家庭生活异常艰苦,刘全英于2001年与丈夫(本案被告)离婚,留下一子徐文强归其抚养,今年10岁,但原告之母刘全英现已下岗,且身患绝症,无生活来源,只能靠每月160元低保金勉强维持生活,生活非常贫困。原告徐文强生活、学习已受到严重影响,因某种原因原告徐文强户口始终未落下,导致每年交高额学费上学,更是使已经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刘全英之夫徐某自从与刘离婚后,对原告徐文强拒不承担抚养义务。目前,母子二人相依为命,艰难度日。
他们认为,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尽我们微薄之力予以救助,所以在张国旗律师和崔凤荣实习律师接到案件后,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帮其向其父追讨抚养费,以解燃眉之急。他们仔细研究案情,准备诉讼工作,不但让其免交了律师代理费,且交通费、复印费等费用也是二位承办律师自掏腰包,他们又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得到法院批准,然后积极调查取证,撰写起诉状。本案5月立案,7月17日在新华区法院开庭。
庭上被告辩称:原告徐文强之母刘全英称患重病,无法从事工作,又没有生活来源,只能依靠低保金来勉强维持生活,刘全英就应将原告交由被告抚养。在被告咄咄逼人的气势下,我所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所辩抚养权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审理,对方也不能提起反诉,应另案处理。2、自从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徐某对原告拒绝抚养,原告对其毫无感情可言。3、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提出变更抚养权,实属无理取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是拖延诉讼。原告跟随其母生活多年,在艰苦恶劣的生活环境下,已经养成了非常坚强的性格,且其母刘全英身患绝症,有孩子在身边陪其渡过最后生活时光,是合情合理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道德风尚。而被告此时提出变更抚养权,纯粹是一种借口托辞,是对母子二人的一种精神摧残。刘全英所剩时间不多了,原告陪其渡过余生,更符合情理。况且原告也不愿随其父生活。
在法庭上,张国旗律师和崔凤荣实习律师与被告拒理力争,激烈的辩论,法庭最终采纳了他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仍随其母刘全英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10元,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通过此案的办理,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力量是强大的,法律是公平的,无钱照常能维护个人的权益,感到了党的伟大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和谐人性化的法制社会在这里体现
2007年7月26日,冀RM1117解放牌挂车逆行闯入廊泊路官厅收费站,正在执勤的疏导员孙某当场被撞身亡。案发后交通局收费管理处与死者家属就孙某工伤致死赔付事宜多日久调未决,双方矛盾异常尖锐,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8月13日铭鉴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局管理处的委托后,特指派李强律师前去参与孙某工伤致死的善后赔付事宜,李律师接通知时已近中午刚休庭未来地及休息,其不顾闷热潮湿的天气,及时赶到市交通局。到达后,死者家属与局领导正在僵持不下,李律师见此情况急忙投入到协调工作中,本着体现和谐、公平、人性化社会的原则,耐心地与死者家属沟通,深入浅出的给双方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不足一小时双方均非常满意地接受了李律师提出的建议,使一场久调未决、一触即发的尖锐矛盾得到了缓解。
因孙某生前离异,年少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80岁老母的一切生活开销全靠孙某的微薄收入来维持,生活异常拮据,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由收费管理处一次性给付孙某家属15万元的经济资助金。双方当即达成书面协议,均紧紧握着李律师的手久久不放,死者的家属流下了感激的泪水,并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局领导,感谢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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