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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5期
发布时间:2008-12-29 0:00:00

铭 鉴 简 报

2008年第15期(总第45期)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8年12月20日


★铭鉴快报
    ●我所主任刘剑被第三届沧州仲裁委员会聘为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五名律师被聘为仲裁员
 ●我所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
★铭鉴动态


★铭鉴快报

    ●我所主任刘剑被第三届沧州仲裁委员会聘为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五名律师被聘为仲裁员

      2008年12月9日第三届沧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聘请八名法律专家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我所主任刘剑位列其中;聘请238名各个行业、专业的精英为仲裁员,我所主任刘剑,党支部副书记于培璞,副主任回增亮、卜金明、郭林华位列其中。
      2008年12月19日,在青山宾馆隆重召开第三届沧州仲裁委员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有仲裁委组成人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仲裁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办事处工作人员共计400余人。大会有仲裁委秘书长周振峰主持,王振廷主任宣读《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三届沧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刘健副主任宣读《沧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谷文华副主任宣读《沧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聘任第三届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通知》;我所主任刘剑代表专家咨询委员会做了表态发言;最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宇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我所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司某某等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我所接受被告人司某近亲属的委托后,即指派律师李宪民、王金龙作为辩护人参加了诉讼活动,使被告人司某某(本案一号被告人)在法定范围内得到了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伙同被告人韩某某等四人,多次在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共盗窃原油、柴油35.71吨,价值15万余元,给输油管线造成损失110万余元,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25万余元,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等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开展工作,认真查阅了数百页的案件材料,条分缕析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详细案情,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得是公共安全这一客体,而不是侵犯财产客体,是“危险犯”。涉案数额只是区分轻重两档量刑暨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辩护人以涉案价值数额为突破,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提出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涉案价值125万余元的证据不足,认定数额过高,其中管线损失没有证据支持,部分涉案油品已发还失主不应再计入数额;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起诉书指控的其中三起犯罪中的管线损失因缺乏证据无法计算,公诉机关认定该三起犯罪给输油管线造成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不能成立;部分涉案油品已发还给失主,被盗单位损失价值相对减少,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情况,最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号被告人司某某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被告人也处以相应刑罚,委托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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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普法办       市司法局办公室      律师科      法制宣传科     
送:各新闻单位、各法律顾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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