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铭鉴简报>详情
2009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09-3-27 0:00:00
铭鉴简报
2009年第3期(总第49期)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9年3月10日
 
 
铭鉴快报
依法力辩又一案由极改缓
热心公益,服务百姓
铭鉴动态
 
 
铭鉴快报
 
依法力辩又一案由极改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X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上诉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铭鉴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5月13日接待了一咨询者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刑初字XX号判决,以XX故意杀人罪,判处其弟弟死刑,被告人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法院,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XX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发回重新审理,后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仍以其弟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其弟弟XX仍不服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另聘律师为其辩护。
我所接受被告人姐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马德明为XX的辩护人。马律师接受任务后,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一)一审法院对XX的定性是正确的,但认定是XX致受害人死亡证据不足;(二)到案后,XX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已的罪行,并有重大立功表现,XX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宜适用极刑。
庭审中,马德明律师以娴熟的法律知识,据理力争,指出认定就是XX致被害人死亡证据不足,并提请法庭在合议时注意,因被告人所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均属实,应属重大立功。对犯罪的憎恨不能蒙蔽我们在法律面前的理性思考,慎杀是我国刑法的一贯原则。在判决一个失足青年的生死时刻一定要冷静、慎重 。上述辩护意见被省高院采纳。
经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XX的犯罪情节,虽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但考虑到有立功表现及其他情节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此出现了开头一幕。(作者:周文海  马德明)
 
热心公益,服务百姓
2009年3月5日,正值学雷锋纪念日,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卜金明、李宪民、张国旗、董卫兵、王金龙等律师来到位于同天西面的颐和文园建筑工地,为这里的农民工送法、普法,对律师们的到来,农民工兄弟们特别高兴,他们围着律师们咨询了一些关于自身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几位律师分别结合现实为农民工兄弟讲解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知识。听说铭鉴律师们为农民工送法下乡,沧州电视台记者专程采访卜金明律师。卜律师说:普及法律知识,服务社会,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一项应尽职责,我所经常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普及知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一上午的活动,律师们为农民工兄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这次活动河北省电视台、沧州电视台给予了报道。(作者:张国旗)
 
铭鉴动态
我所主任刘剑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授予"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09年3月3日我所主任刘剑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授予"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近年来,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在沧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的领导下,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努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构建和谐沧州做出自己贡献。我们一定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
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市律师协会 
市普法办       市司法局办公室      律师科      法制宣传科     
送:各新闻单位、各法律顾问单位
发:本所各部、室               
———————————————————————————————————
总编辑:周文海     责任编辑:董卫兵       打印:朱洪英      份数:65份
地  址:沧州市永济东路25号铭鉴律师楼 
网  址:www.hb-mj.com
邮  箱:hbmjian_504@163.com  
电话(传真):0317-5507066
咨询电话
0317-5507066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大厦A座四层
传真:0317-5507066
邮编:061000
网址:www.hb-mj.com

铭鉴律师微网站

铭鉴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2006-2022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