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鉴简报
2009年第9期(总第55期)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9年7月10日
★铭鉴快报
● 为政府依法行政保驾护航
●汽车运行间接伤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铭鉴动态
★铭鉴快报
●为政府依法行政 保驾护航
2009年5月中旬,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在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配合下准备对东光县这家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全面检查。但这家企业不予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这家化工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法定程序对这家化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万元,并责令整改。当执法人员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企业所在地时,企业拒收法律文书。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求援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法律文书再次送达,我所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求援后,立即派出尹广钧、张国旗两位律师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于2009年5月30日陪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见证了留置送这法律文书的过程,圆满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赢得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好评。(作者:张国旗)
● 汽车运行间接伤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2008年6月的一天,天降大雨,新华区维明路积水很深,某路公交车行至意明商场附近,由于车速较快,激起的水浪打破路边门市玻璃,碎玻璃扎断了正在避雨的秦某某两根脚筋,伤者当即住院治疗,公交公司在拿了1500元后,就不再拿钱。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铭鉴律师事务所董卫兵律师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同时为该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坚持认为,此次事件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董律师当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具体到本案,虽然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有所不同,是通过两个媒介(水和玻璃)间接致人伤害,但是仍符合“交通事故”的基本特征,水和玻璃是在汽车的推动之下被动的致害他人,致害的原因还是汽车运行,媒介的加入并没有改变事件的性质。好比,汽车行驶中撞倒路边树木,正好砸到路边行人,这很显然是一场交通事故,本案只是增加了一个媒介(玻璃),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
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董律师的意见,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作者:董卫兵)
★铭鉴动态
●我所主任刘剑在2009年7月9日召开的沧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当选为“沧州市第三届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回增亮当选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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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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