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鉴简报
2009年第15期(总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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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10日
★铭鉴快报
●我所副主任回增亮成功为一贪污、受贿、行贿案件辩护
●据理力争 一刑事被告终被免处
★铭鉴快报
●我所副主任回增亮成功为一贪污、受贿、行贿案件辩护
某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回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证人较多,依法向法院申请八个证人出庭作证,在开庭时,这八个证人均到庭作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澄清,最后法院依法采纳了该八证人的证言,认为被告人张某贪污罪名不成立,受贿数额较小,从轻判处张某缓刑。
●据理力争 一刑事被告终被免处
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一中年男子来到河北铭鉴事务所称其侄子刘某某在山东因参与抢劫、杀人,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欲请律师给其辩护。
我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即指派卜金明、李静律师担任该案的刑事辩护人,二位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具体细节进行全面了解,经过多次进行集体研究分析案情,确定辩护方案,法庭上二位律师指出:一、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预备,并到现场,踩点,但最终放弃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属于犯罪中止;三、被告人成功的说服另一被告放弃犯罪行为同意离开现场,并商量第二天返回天津;四、犯罪行为系另一被告一人所为,与被告人刘某某无关,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予犯罪中止,对受害人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动情的说,这样的结果我们连想都不敢想,感谢二位律师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感谢铭鉴律师事务所有这样的好律师。
●我所副主任回增亮参加沧州市第六次伊斯兰教代表大会。
我所副主任回增亮作为穆斯林,被推举为沧州市第六次伊斯兰教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回增亮被选举为沧州市伊斯兰教协会第六届委员会常委。会议听取了中共沧州市委副书记潘冬青同志和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王元芳同志所作的重要讲话,取得了圆满成功。
●我所副主任回增亮参加九三学社沧州市委考查团赴海南进行考查。
我所副主任回增亮作为九三学社沧州市委考查团成员,于2009年11月13日赴海南进行考查。11月18日考查团圆满完成了考查任务回到沧州。期间考查团对海南省海口市的九三学社组织建设、社会服务及参政议政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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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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