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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0-4-22 0:00:00

 

铭鉴简报

 

2010年第5期(总第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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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6日

★铭鉴快报
  ●依法辩护得佳判  动情晓理促调解
  ●心中有数依法辨  辨意被纳结果圆

★铭鉴动态

★铭鉴快报
 
    ●依法辩护得佳判  动情晓理促调解

    我所副主任卜金明、律师王金龙成功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辩护。
    2009年夏天,某县发生一起命案,起因是被告人张金(化名)和朋友在打台球时,与被害人李阳(化名)发生口角并至撕打,李阳跑回自家饭店,张金等人追赶而至,此时张金之父也闻讯赶到,并一起砸了李家的饭店,打斗中张金持刀将李阳捅伤致死。本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在网上发布贴子,并多次群体上访,矛盾已发展到一触即发的程度。我所接受二被告人的委托后,立即指派副主任卜金明、律师王金龙分别做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二位律师会见被告人并认真研究了卷宗材,发现案发后张金之父电话告知张金在家等侯,并带领公安人员前来抓捕,张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为符合我国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认为张金之父虽然有打砸饭店的行为,但在伤害李阳问题上,与张金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应对张金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另外,张金之父几年前的两次伤害罪(轻伤害)应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二位律师考虑本案双方家族人员众多,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调解。最终被告人张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张金之父两起伤害免予刑事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使被告人罚当其罪,缓和了双方矛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心中有数依法辨  辨意被纳结果圆

    2009年10月30日上午,一位当事人慕名来到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想请律师为丈夫作辩护人。所里接受委托后指派张国旗律师为该案辩护人。该女士的丈夫甲原系某市银行副行长和该行职员乙与某市法院法官丙等三人,(以下对被告人以先后顺序用甲、乙、丙的形式出现)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市一大型私营企业,曾欠中国银行某市支行贷款1150万元,到期未还,中国银行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某市中行胜诉,经执行回款近700万元。事后中国银行要求继续执行,但执行法官丙明确表示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甲和乙遂向中行行长进行了专题汇报,经省行批准,纳入不良贷款予以核销。法院向银行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书,法律手续完备后,最后核销了剩余贷款580万元。
    某市检察院侦查后,认为由于甲、乙、丙恶意串通出具不实的终结执行裁定书,致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遂以滥用职权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张国旗律师接受任务后首先会见被告,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后即着手工作,到法院查阅卷宗,该案材料就有700余页,张国旗律师复印案卷后,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同时,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又与领导研究,和资深律师探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为被告人甲作无罪辩护。张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
    1、甲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滥用职权罪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
    2、裁定书是法院制作的,并非银行制作的,与银行是否有请求无关,事实上银行也未出书面请求。
    3、甲不是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一切合法行为都是遵照银行指示行事的。
    4、核销并未放弃债权,只是将债务从帐内调到帐外,如构成犯罪也应是单位。
    5、甲主观上与他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利益。
    6、甲客观上也未实施犯罪行为,他的一切合法行为均是正常的工作职责,无任何私利。
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张国旗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甲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判处被告甲免于刑事处罚。此案最佳结果圆满结束,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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