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过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患方以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为由,主张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证明:(一)双方存在有效医疗合同;(二)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不符合医疗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应尽注意义务的事实;(三)具体医疗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要求的事实。
[说明]
根据合同法规定,考虑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医疗违约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医疗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患方的挂号行为构成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这是医疗合同构成的一般情形;在不用挂号的诊所,患方的求诊构成一项要约,医师同意给予诊疗构成一项承诺,医疗合同就此成立;此外,特别是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2、医方具有违约行为。医方的违约行为不以是否达到期待的结果,治愈或患方病情好转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具有医疗过失、是否违反其应尽注意义务为标准。医方虽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病人,但出现预约或已挂号的患者超过其所能承受的医疗能力,或出现疑难病症而受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承受,在履行说明义务、转诊义务后,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患方而不构成违约。3、违约方不具有免责事由。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患方基于违约请求权要求医方赔偿的,还应当证明其受到损害与医方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患者对其主张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医方反驳的应就其反驳事实负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也有些人认为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守约方不需要就违约方存在过错等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患方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实际上,患方就自己与医院存在合同关系、医方诊疗存在过失造成自己损害等事实,仍然应当在起诉阶段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诉的利益、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等诉讼成立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患者在起诉时的举证标准,起码要达到能使法官认为,依据他目前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初步推断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成立就可以了。至于其主张最终是否在以后的诉讼进程中得到支持,双方当事人会随着证据交换等诉讼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举证和反驳,进一步提供更多的证据。
第六条 医方否认患方违约请求权的,应举证证明根据医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该请求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说明]
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
1、医方未形成医疗合同;
2、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具有医疗过失,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规;
3、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免责事由。包括:(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患方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中,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为限。条件允许的也可继续履行。
[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对因此给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予以赔偿,以合理预见的损失为限,直接损失是指患方因医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病情恶化而延长治疗期限所导致的治疗费用的增加;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患者因治病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收入的减少。
同时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医师不愿意继续为患者医疗的,继续履行变为不可能,但有些条件下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愿意委派同样技能的医师继续为患者治疗的,继续履行也可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这里条件允许的是指主客观条件,其中客观条件包括治疗方式、治疗手段、患者本身情况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