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案指南>详情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发布时间:2007-4-28 0:00:00
人民法院的设置分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对案件受理的分工和权限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
(1)审判第一审行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审判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再审案件;
(4)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案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
(1)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决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审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主要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主要是指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利益等关系案件(标的额的大小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c.破产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属于河北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审理。
(3)审判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6)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7)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9)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案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0)办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
(1)审判在全省范围内一偶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2)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各类案件;
(3)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6)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9)办理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
(10)办理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11)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案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1、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审理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审判对高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咨询电话
0317-5507066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大厦A座四层
传真:0317-5507066
邮编:061000
网址:www.hb-mj.com

铭鉴律师微网站

铭鉴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2006-2022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