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
发布时间:2007-5-9 0:00:00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刑事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诉讼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上述申请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0、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接触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检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1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发一第一审判决的,自受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受到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