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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二)
发布时间:2007-5-14 0:00:00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行政案件除外)。
2、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时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如不便于亲自参加诉讼,或者虽然能亲自参加诉讼,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提供法律帮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反驳和答辩。
(5)请求调节的权利。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节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一方行使这种权利,要以对方同意为条件。
(6)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就他们争议的问题,互相协商,互谅互让,自行达成和解。
(7)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变更或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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