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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发布时间:2007-5-23 0:00:00
     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保护的诉讼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民事案件的起诉
1、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2、起诉的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口头陈述记入笔录。起诉时,原告应预交诉讼费用。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被告答辩与反诉
     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可向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以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反诉的提起,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第三、反诉必须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本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第四、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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