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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发布时间:2007-6-4 0:00:00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其对案件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后,引起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开始。
 (一)对民事案件的上诉
 1.提起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案件:
 ①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包括第一审案件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②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下列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成为上诉对象:
A.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
 B.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以及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上诉三种裁定以外的其他裁定均不准上诉。
 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顺延,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员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⑤依法应当交纳上诉费的必须交纳上诉费
 2、依照二审程序参加诉讼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反诉。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依法迳行判决。
 (3)上诉案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凡是第二审程序有规定的,都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案件的上诉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包括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2.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对象依法必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而不能成为上诉的对象。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5.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上诉
 1.上诉及上诉人
刑事自诉案件中具有上诉权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要求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对案件进行审判。
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①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②经被告同意,提起上诉的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上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上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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