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07-6-21 0:00:00
(一)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
1、执行的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正文书、支付令等),当事人必须履行,乙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
1、执行申请的提出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申请执行
刑事诉讼中对刑事处罚的执行,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由权利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