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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与申诉
发布时间:2007-7-4 0:00:00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确有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申诉。
  (一)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申请期限
  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二)行政案件的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其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三)刑事案件的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是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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