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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对象
发布时间:2008-5-14 0:00:00

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对象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外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下列情形经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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