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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发布时间:2008-5-21 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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