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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亮点二
发布时间:2008-6-17 0:00:00

亮点2   会见不被监听 保护当事人权利一大进步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两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是很多人对律师最直接的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才能被司法机关批准,“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很可能让当事人权利丧失了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的机会。”
实践中,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比如刑讯逼供,因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门的讯问时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服务,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不被监听”使得“会见权”更有保障。根据新法规定,不需要审批,律师持“三证”(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被告人、嫌疑人。而会见中,民警或法警只能看到双方,却无法听到双方的谈话内容,这无疑给律师和当事人创造了更好的交流环境,使司法人员不再依据其强势地位而在会见环节掌握全部信息,导致控辩双方在交锋中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范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进步,是对被告人、嫌疑人权利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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