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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亮点 三
发布时间:2008-6-17 0:00:00

亮点3   明确“查阅权” 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解读】
 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律师法》则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关于这一法条,其中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可“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第一次被明确,此前,一些单位仅仅愿意把资料借给律师摘抄,复制则大大节省了律师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其二:过去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律师就很难开展工作,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删除了这一前提,对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了充分明确。
  此外,与“会见权”“查阅权”相比较,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强制取证的权利。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关单位总是对律师“闭门谢客”。因此,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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