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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亮点四
发布时间:2008-6-17 0:00:00

亮点4  保密义务扩大 当事人谈隐私更加放心


  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解读】
  “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保密。”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一旦泄露了当事人不希望别人知晓的情况,便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烦恼和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除了以往规定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增加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有了这层保障,当事人在与律师交流中会更加放心,双方沟通的效果也会更好,更多的信息肯定会让律师办案的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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