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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亮点六
发布时间:2008-6-17 0:00:00

亮点6   有了“执业豁免权” 不再忧心安全打官司更卖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解读】
  “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但往往还要担心自身安全,导致律师在庭上不敢畅快淋漓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执业风险往往限制了律师的庭上发挥,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律师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曾经真实地发生过,也有律师刚刚下庭就被以“诽谤罪”“伪证罪”强制羁押,因为有了这些顾虑,有些律师难免在打官司时会“不尽全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
  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特别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这一章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不仅使律师更加敢言,同时也促使广大公民敢于在有“事”时第一时间找律师,以求能够申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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