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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8-8-15 0:00:00

公证的办理程序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应包括办理公证的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复议与申诉等内容。
    一、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表图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公证的文书(如:合同书、委托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申请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二、公证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土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负责人决定是否减、免。
    三、审查
    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证书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项,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闭幕式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
    四、出证
    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
    五、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1、期限。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 
或者需委托调查日报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终止。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处无法继续办理或继 续办理已无意义时,将停止办理该公证事项。                       
    3、拒绝公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拒绝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六、复议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发在接到决
    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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