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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店受伤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06-12-27 0:00:00

在商店受伤    谁担责

案情:
前不久,赵某到其朋友李某经营的钢材门市购买铁皮用于其电焊修理,因李某在门外与人洽谈生意,赵某向李某打了声招呼便进了门市(门市内外未标示“注意安全”等相关内容的警示文字),李某在门外高喊:“等一下,我马上就来。”赵某听了不以为然,仍在门市内翻捡铁皮,结果不慎带动放在铁皮一侧的钢筋,致使竖靠在门后的约2米长的一捆钢筋侄
倒下。赵某右手掌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权益之属性,在该法第二条作出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发生在消费领域。其中,经营者的行为是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行为是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后的使用,或者其他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表明这种关系的标志,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行为。本案中,经营者与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尚未形成,且顾客所选购的铁皮系生产用品,故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李某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物品,只考虑其空间的使用效率,未能兼顾安全性,亦未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文字,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对其受损伤亦有过错,应与李某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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