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9岁,是小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5月8日早晨,我上学路过门前人行道时,那知道维修的下水管道井口竟没有井盖,也没有标志和安全措施,因而不慎跌入摔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脑挫裂伤,颅骨骨折,住院20多天,用去治伤医药费1万余元。请问:我应找谁赔偿?
祝 庆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抗、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是对人们经常活动和通行的地方进行地面施工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被告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二是被告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三是原告受有损害。四是被告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从你谈到的情况看,在维修下水管道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你的身体被损害,施工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的受伤所产生的赔偿事宜,应找维修下水管道的施工方负责赔偿。如果不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判令施工方赔偿。
转自《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