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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岂能子还
发布时间:2007-4-5 0:00:00
[案情]
今年5月,赵某的父母因车祸身亡,生前遗留下2万元债务。丧事处理后,债权人陈某前来讨债,要求将赵某继承的遗产折价1万元用于抵债,佘款由赵某成年后再还。赵某对此表示异议,但陈某却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陈某的说法对吗?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父债”是否应由“子还”, 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子女清偿“父债”,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未继承遗产的,一般不承担债务;
(2)如果父母所欠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子女不能以未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3)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父母被迫举债度日,对此,子女应负责全部清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实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61条指出:“继承人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等级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赵某庆在其所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清偿其父母所欠债务,对于超出的部分,赵某可不负清偿责任。同时,由于赵某尚未成年,在清偿债务时还应为基保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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