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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 损失自付
发布时间:2007-4-24 0:00:00
 
 
案情:
      今年3月,严某从李某处购得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无行车证)用于营运。后来,公安局认定此车为赃车,并将汽车收缴后返还失主。严某找李某要购车款,但李某拒绝返还购车款。严某欲到法院起诉,要回购车款。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属明知是赃车。严某明知所购桑塔纳轿车无行车证,却仍然购买汽车,应视为“明知是赃车”的情形。后来,该车也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赃车,为犯罪所得,则该车属禁止流通物品,而禁止流通物品是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你与李中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合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严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购买款的请求,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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