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前几天,我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打扫房间。在工作中,我不慎从楼梯上滑倒,导致手部骨折。张某将我送往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
。张某认为,我的医疗费应该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而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则认为,我是为张家打扫受伤的,应当由张某支付医疗费。请问:我到底该向谁讨要医疗费?
解析:
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合同的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你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这两份合同均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而不是你服务的对象张某,你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的老板索要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