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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驱赶惊吓小猪撞人,受害人应向谁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07-5-14 0:00:00

案例介绍:村民吴某养一大狗,一日狗窜进杨某家偷吃,杨某发现后,举棍打狗,不想狗跑惊吓了刘某家的猪,猪逃跑撞倒张老太太,致其瘫痪,受害人张老太太曾要求养猪人刘某赔偿。刘说:“你应当找杨某,他不打狗,我的猪不会乱跑。”张老太太又找杨某,杨说:“我打狗,是因为狗偷吃我家的肉,你去找吴某吧。”张老太太找吴某要求赔偿,吴某拒绝,称张老太太是被猪撞的,与他无关。那么本案中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卜金明律师认为:
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且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吴某和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民事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即由于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具有过错或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在本案中,张老太太正常行走,其本身没有过错。而杨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违法也不违背社会道德,而且就打狗所引起的一系列偶然结果而言,杨某是难以预料的。因此也不能认为周某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所以该损害应由养狗人吴某和养猪者刘某承担责任。另外,本案中,吴某对家犬疏于管理,刘某违反“圈养生猪”的乡规民约,主观上都有过错,猪狗致害密切关联不可分割,作为饲养人的吴某和刘某无疑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卜金明律师电话:1350327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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