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所在的小区原开有一家中档酒店,由于服务态度很好,饭菜可口,顾客盈门,我也经常和朋友们去吃饭。该酒店日前推出了最低三百元的消费,否则不让就餐。请问,他们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同志你好: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该酒店的这种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顾客作为消费者到酒店进餐,愿吃什么不愿吃什么,消费多少,是他们的自由,顾客在饭店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饭店应该尊重每位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不得制定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不平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些宾馆、饭店、酒楼擅自制定“谢绝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的“行规”背后,其实是通过强制消费牟取暴利。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推出的最低消费应当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你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他们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