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几位同事外出办事乘公交车返回单位,到站下车后,梁某在机动车道南侧向西行走时,被突然掉下的路灯灯罩砸伤头部,入院检查梁某前额上方有两处裂口,分别为11厘米、2厘米,深达颅骨,右前臂一小裂口长约1.5厘米。梁某共住院38天,出院后又按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花费医疗费3845.77元,交通费50元,前后造成误工损失2249.96元,梁某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0933.91元。区法院判决市政公司赔偿梁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8219.73元,市政公司不服,上诉于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梁某受伤的原因是市政公司对路灯疏于管理,致使路灯脱落所致。梁某作为行人在快车道上行走,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对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市政公司上诉称应追加公安交警支队(因其在线杆上挂横幅标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证据证明路灯掉下是第三人行为所致,故不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市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对梁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梁某砸伤后,住院治疗,伤势较重,市政公司应当支付梁某的营养费和2000元精神抚慰金。市中院遂依照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案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案件的构成一般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本案中的梁某的头部被路灯砸伤,前额上方有二处裂口,右前臂有一小裂口,这是人身损害事实。路灯砸伤后伤势较重,梁某住院治疗,又休息三个月,造成了梁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这是精神损害事实。
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对路灯设施应当加强管理,保证路灯的各个部位不脱落,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本案中正是因市政公司疏于注意义务,没有及时检查、发现路灯灯罩的可能脱落,属于职务不作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市政公司疏于注意的不作为行为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了路灯灯罩脱落砸伤了梁某,严重侵害梁某的合法权益,即身体权和健康权。市政公司工作人员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市政公司抗辩受害人梁某有过错的责任事由不成立,不可抗力不存在,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