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史某经人介绍所买奶牛因未怀胎,平山县法院依法判决居间人赔偿损失2000元。农民史某找邻村刘某、杨某欲买奶牛一头,须怀胎5个月并带奶。刘某、杨某不会鉴定是否怀胎,遂找第三人定胎,并约定给第三人定胎费50元。2004年2月,刘某、杨某告知原告史某行唐县有符合史某条件的牛,遂到行唐买牛。经第三人检查定胎后,说此牛确实怀胎5个月左右。后由刘某、杨某与卖主谈妥价格,奶牛定价12000元,由史某将款交给刘某、杨某后转交卖主。交易成功后,史某支付第三人定胎费50元,支付刘某、杨某报酬200元。史某买回牛后,发现所买牛并未怀胎,遂起诉要求刘某、杨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史某委托刘某、杨某购买怀胎带奶的奶牛,并给付报酬,刘某、杨某进行了联系提供了相关信息,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刘某、杨某找第三人定胎,将无胎奶牛定为有胎奶牛,使史某以有胎奶牛的价格购买了无胎奶牛,给史某造成了损失,居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平山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