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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强迫工人劳动违反法律规定吗
发布时间:2007-12-25 0:00:00
  律师同志:
      你好!  我在一家私营服装厂打工。前不久,工厂为赶制一批服装,强迫工人加班。我由于连续工作身体疲劳,要求厂方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厂方就授意保安对我进行殴打,非要我加班。我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厂方认为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厂里的经济损失。请问:厂方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合法吗?工厂强迫工人劳动该承担什么责任?
  李某
 李某:
      你好!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严禁用人单位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服装厂用暴力手段强迫你们劳动,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你为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服装厂要求你在解除合同时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你有权随时通知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服装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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