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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替儿交房款夫妻离婚应偿还
发布时间:2008-5-14 0:00:00

母亲替儿交房款夫妻离婚应偿还

案情:

      史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01年,史某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但角继续享受房改等优惠政策。2002年3月。史某的母亲根据原单位优惠政策,在子女不在的情况下支付房款26294元。同年6月,李某起诉史某离婚。由于二人不知“购房”事实,法院判决确定房屋归李某居住。史母得知后,以其出资房款应属史某、李某的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评析:

      由于史某母亲为避免史某、李某利益受损失而代为办理购房事宜支付的房款,且该事件发生在史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史某、李某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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