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敏娴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2008年4月29日清晨,张老汉像往常一样精神饱满地去家附近的公园早锻炼。他的家人万万没有想到,这一出门竟是天人永隔。当天上午9时许,一位游客拨打110报警,称有一名老年人在公园的假山上摔倒受伤,当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张老汉头朝山下方向倒在台阶上,头边有一摊血迹。
当家属匆匆赶到医院时,发现张老汉已经满头是血,不省人事。几小时后,张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老汉的家属认为公园的假山怪石嶙峋,事发现场没有设置栏杆扶手和警示标志,公园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惨祸发生。因此公园应该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要求公园支付老汉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公园认为,延续50年来,事发地段从未有过意外受伤的事件发生,说明公园的设施是合理和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公园对张老汉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愿意从道义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普陀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主审此案的邵莉星法官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老汉生前连续一年多都在公园晨练,对于公园内的环境及设置是较为熟悉的,张老汉应该在自己的行走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所以对原告要求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公园自愿从道义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法院予以了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