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力辩又一案由极改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X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上诉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铭鉴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5月13日接待了一咨询者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刑初字XX号判决,以XX故意杀人罪,判处其弟弟死刑,被告人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法院,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XX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发回重新审理,后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仍以其弟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其弟弟XX仍不服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另聘律师为其辩护。
我所接受被告人姐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马德明为XX的辩护人。马律师接受任务后,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一)一审法院对XX的定性是正确的,但认定是XX致受害人死亡证据不足;(二)到案后,XX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已的罪行,并有重大立功表现,XX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宜适用极刑。
庭审中,马德明律师以娴熟的法律知识,据理力争,指出认定就是XX致被害人死亡证据不足,并提请法庭在合议时注意,因被告人所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均属实,应属重大立功。对犯罪的憎恨不能蒙蔽我们在法律面前的理性思考,慎杀是我国刑法的一贯原则。在判决一个失足青年的生死时刻一定要冷静、慎重 。上述辩护意见被省高院采纳。
经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XX的犯罪情节,虽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但考虑到有立功表现及其他情节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此出现了开头一幕。(作者:周文海 马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