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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09-3-27 0:00:00
求助法律依法维权
崔某某,男,1963年6月生,沧县薛官屯乡人,于2002年2月份在沧州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为2万元,每年交纳保险费974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限为终身。本保险自2002年2月25日生效。2008年4月2日,崔某某因患前交通动脉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现已是负债累累。4月17日出院后,想起了在沧州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这份保险。便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崔某心里没数。
2008年8月份,崔某某及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辗转找到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求助,经过分析研究,我所接受委托,指派张国旗律师办理此案。张律师受理后仔细研究案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及法律依据。并于2008年9月向沧州市新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本案开庭前,张国旗律师与刘剑主任研究该案的代理方案和代理意见。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认为:崔某某所患疾病(交通动脉瘤),不是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因合同条款上有约定,患良性脑肿瘤是给付保险金的,但患有脑囊肿、血肿、脑动静瘤除外。而崔某某所患脑交通动脉瘤就是属于除外责任。不属于赔偿范围。而张国旗律师认为:崔某某所患的脑交通动脉瘤是良性脑肿瘤当中的一种,且保险公司设计的格式条款中对良性脑瘤的定义及法律后果未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且对条款脑动静脉瘤是一种疾病,还是两种疾病产生了争议,那么根据保险法第31条、合同法第39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1条、27条、28条等法律条款有关规定,投保人、被保人与保险人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另外,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诊断为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不符为由而拒赔偿。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了辩论。
最后,我们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支持了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崔某某及家人从新华区法院领到判决书,激动得热泪盈眶,握着张律师手说:“是你帮我打赢了官司,帮我维了权,感谢铭鉴律师事务所,感谢张国旗律师,铭鉴律师所律师业务就是精,真正为老百姓说话,办事。”(作者:张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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