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所成功辩护一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2009年2月份的一天,一位中年男子面色凝重的走进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了解后得知,该男子姓顾,是为了其儿子顾某某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我所委托辩护。作为本地罕见的危害国家主权犯罪案件,所里非常重视,及时上报司法局有关领导,并指派律师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结合对被告人经历和生活环境,制定了相应的辩护方案。
2009年4月2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辩护人根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该罪系“行为犯”的特殊性,提出了被告人生活经历单纯,动机是为了取得别人关注而非出于危害国家安全,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于2008年10月10日晚,在电脑上用“名字随便换”的昵称,在QQ群散布“打倒共产党、大量提供枪支弹药、要玩就玩国家领导人、搞几次暗杀、看不惯了就杀、有敢闹事的就给我打电话”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互联网中QQ群以发表造谣诽谤的言论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最名成立。参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该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某某酌情从轻判处管制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4月9日宣判后,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及辩护工作表示满意,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对该案的辩护工作,达到了惩罚犯罪与警示教育的双重法律适用效果。
该案给了我们新的启示,在互联网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人们也应该好好利用这一科技资源,网络上要和现实中一样,规范自己的言行。(作者: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