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辩护得佳判 动情晓理促调解
我所副主任卜金明、律师王金龙成功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辩护。
2009年夏天,某县发生一起命案,起因是被告人张金(化名)和朋友在打台球时,与被害人李阳(化名)发生口角并至撕打,李阳跑回自家饭店,张金等人追赶而至,此时张金之父也闻讯赶到,并一起砸了李家的饭店,打斗中张金持刀将李阳捅伤致死。本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在网上发布贴子,并多次群体上访,矛盾已发展到一触即发的程度。我所接受二被告人的委托后,立即指派副主任卜金明、律师王金龙分别做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二位律师会见被告人并认真研究了卷宗材,发现案发后张金之父电话告知张金在家等侯,并带领公安人员前来抓捕,张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为符合我国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认为张金之父虽然有打砸饭店的行为,但在伤害李阳问题上,与张金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应对张金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另外,张金之父几年前的两次伤害罪(轻伤害)应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二位律师考虑本案双方家族人员众多,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调解。最终被告人张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张金之父两起伤害免予刑事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使被告人罚当其罪,缓和了双方矛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