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将与国家司法考试衔接
发布时间:2006-11-28 0:00:00
公务员法草案今天下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较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初审稿,二次审议稿主要对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录用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责任等问题作了修改。据悉,公务员法草案有望在此次会议通过。
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
草案一审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据此规定,要想到检察院和法院任职,必须同时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 对此,在一审审议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委员会经对以上两种意见反复研究认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关于公务员的范围,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草案初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审时有意见指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应当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据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同时,为了使本法和有关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错误或违法时,公务员该怎么办?草案初审稿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初次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