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详情
擅自划转被执行人存款 银行被罚两职员被拘
发布时间:2006-11-28 0:00:00
山东省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香港中路支行崂山分理处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仅不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反而擅自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397万元转账至该分理处账户。9月6日,该分理处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并限其如数回转已被转移的款项55万元。同时,该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均被司法拘留15天,各罚款1000元。据悉,此案在青岛尚属首例。



据了解,2000年5月26日,青岛源隆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源隆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机关汽车维修中心(下称汽车维修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汽车维修中心租赁源隆公司坐落于青岛市利津路20号乙房屋,租赁期限为30年,出租方从2000年6月18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正式使用,至2029年6月17日收回。其中,2000年6月18日至2005年6月18日年租金为43万元;2005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8日年租金为44万元;201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年租金为45万元;2020年6月18日始年租金为46万元。



自2005年12月18日起,汽车维修中心一直拖欠源隆公司房屋租金44万元未付。期间,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林集团)曾因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与源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天林集团承担汽车维修中心与源隆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后因天林集团迟迟未付44万元房屋租金,且拖欠其水电费4.657万余元,源隆总公司遂于2006年6月27日将天林集团诉至法院。对此,作为被告的天林集团辩称,对源隆总公司所诉无异议,但暂无付款能力。



2006年7月13日,市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源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金44万元及利息损失,并给付其水电费46571.80元及利息损失。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仍无履行义务之意,无奈之下源隆公司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5日上午10时许,该院执行法官张国良一行来到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香港中路支行崂山分理处,向其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天林集团在该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55万元。该分理处以天林集团欠其贷款为由,擅自将天林集团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97万元转账至该分理处账户,致使本案执行不能。



9月6日上午该院执行局副局长万熙亮率执行法官张国良等10余人再次赶至该分理处对该分理处两位工作人员进行依法传唤。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面对法院的依法传唤,该分理处室内主任孙某一会儿说要将此事汇报给其领导,一会儿又说其有业务需要马上交接……法官足足等了一个小时,这位孙主任和该分理处的会计崔某才出了营业室的大门。



下午1时许,执行法官对孙某、崔某作了详尽的笔录之后,依法对二人宣布司法拘留15天,并各处罚款1000元。同时对该分理处罚款3万元,并限其如数回转已被转移的款项人民币55万元。
咨询电话
0317-5507066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大厦A座四层
传真:0317-5507066
邮编:061000
网址:www.hb-mj.com

铭鉴律师微网站

铭鉴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2006-2022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