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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全国两会--物权法草案作出60多出修改
发布时间:2007-3-13 0:00:00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宗堂、孟娜、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代表意见作了60多处修改: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在报告中说,3月8日和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出修改,主要的有六处。
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地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及时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语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使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其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不溯及既往:
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律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做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时间,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本法是否溯及既往,应予明确。比如车库、车位的归属,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是维持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归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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