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详情
物权法草案修改60多处 代表认为草案已经成熟
发布时间:2007-3-14 0:00:00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宗堂、孟娜、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在报告中说,3月8日和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制定物权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制定物权法,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草案的形成历时13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主要的有六处。分别为: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施行前的问题按照当时的规定或约定处理。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孟娜)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说,3月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的;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时,财经委员会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分别为: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减征免征所得税;不再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删除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两个具体条款,即:“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和“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咨询电话
0317-5507066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大厦A座四层
传真:0317-5507066
邮编:061000
网址:www.hb-mj.com

铭鉴律师微网站

铭鉴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2006-2022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