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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07-6-15 0:00:00
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宣传材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可避免的,一些矛盾纠集点也在随之更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司法鉴定的作用和影响也就更加凸现出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的问题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决定”的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由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二是界定了侦查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是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四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五是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六是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的义务等。七是如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截止目前,我市司法鉴定机构27家,其中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家(主要业务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建筑质量鉴定中心2家(主要业务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中心4家(主要业务为司法会计鉴定)、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1家。(主要业务包括机电、化工、地质矿产、建筑工程、环境、水利、种植、养殖等科技事务司法鉴定)鉴定人共330余人。
      法医类的初级鉴定机构有: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市人民医院)、和各县(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各县市医院)。对初级鉴定有异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到省政府指定的河北省沧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到另一家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对此次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委托河北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委托合法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外,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也可以委托鉴定。被鉴定人应当提交鉴定委托书,并按照鉴定人的要求提供原始病历、X光片等资料配合鉴定人对病情、伤情等做出检查和诊断。
以上内容只是对“决定”的一些简单介绍,如果广大群众还有不太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我们当面咨询或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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